【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稳定支持经费与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1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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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政〔2022〕64号)要求,引导和推动研发平台“沿途下蛋”,提升科技投入效能,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省级财政稳定支持经费与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挂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级财政稳定支持经费与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挂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引导和推进研发平台“沿途下蛋”,把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就建立省级财政稳定支持经费与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挂钩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稳定支持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预算专项安排或部门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给予阶段性(两年以上)或长期稳定的支持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平台,是指由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具体平台清单附后)。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布局合理、优胜劣汰、讲究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挂钩结果主要作为财政经费支持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市场化投资和成果应用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研发平台依托单位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具体开展,每年向研发平台主管部门报送成果转化绩效情况。

    第六条 研发平台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谁认定,谁评价”的原则,开展研发平台绩效评价工作,结合研发平台目标定位等实际情况,细化调整指标权重、明确指标分值、制定评分细则,组织评价工作。

    (一)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研发平台,重点评价输出技术合同交易额、当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金额、横向课题当年到账金额、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专职从事成果转化服务人员数量等。

    (二)依托企业建设的研发平台,重点评价吸纳技术合同交易额、购买/引进境内(外)技术经费支出、企业研发投入、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企业新增销售收入等。

    (三)依托医疗机构建设的研发平台,重点评价提升临床科研能力情况、提高疾病治愈率和降低发病率情况以及带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疾病诊疗水平提高情况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省级财政稳定支持经费与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挂钩机制,在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作为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挂钩措施

    第八条 研发平台主管部门对照评分体系(参考模板见附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研发平台分为A(前20%,含20%)、B(20-50%,含50%)、C(50-90%,含90%)、D(后10%)四个等次。

    第九条 省级财政分类予以支持,其中对A类和B类平台,在其申报财政稳定支持经费及其他科技创新政策时,优先给予支持,并推荐作为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天使基金群的优先支持对象,今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成立企业时,鼓励各市给予政策、要素保障;对C类平台,取消稳定支持财政经费补助;对D类平台,不予财政经费支持。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条 每年3月份前,研发平台依托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绩效评价要求,报送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情况自评报告和评分指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每年4-6月,研发平台主管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评等方式,组织开展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依据评价得分高低排序,对平台进行分类,并将评价结果和初步预算安排情况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每年预算编制阶段,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稳定支持经费的重要依据,对研发平台稳定支持经费予以优化调整。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研发平台依托单位在申报评审、绩效评价、信息报送过程中应真实完整报送相关材料,对存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取消研发平台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并记入科研失信记录;并按预算管理规定视情追回研发平台依托单位已享受的政策资金。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要求,推动重要绩效信息公开,自觉接收社会各界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开展评估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研发平台稳定支持经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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